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拒不配合社区(村)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2.被确定为可疑症状人员、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3.疑似、确诊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4.不如实报告自己的疫区行程史、接触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况的行为;
5.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6.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7.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行为;
8.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9.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0.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防护产品等行为;
11.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行为;
12.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干扰疫情防控、妨碍公务等行为;
13.治疗康复后拒绝遵照医嘱出院,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14.其他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 023-68316110,区委政法委 023-68863838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