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亚玲 1998年7月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而作出的。但是如何使这些规范得到落实呢?最近,农业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使农药登记在要求上更加科学,并且成为农药工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同时也提高了农药管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
农药登记一般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田间药效试验的管理。依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试验的单位要进行资格认证,有认证资格的单位才能做试验。试验单位对试验数据力求准确,如果试验数据不准确,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认证制度还没完全做到的,现在各地农业部门在积极筹划,开展这项工作,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由认证单位做田间试验。另外,在登记的试验过程中,有些厂子还没投产,为了保证做试验的产品与以后被批准的产品一致,《通知》中做出了对试验样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农药登记的第二个阶段是登记审批制度。《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此做出的新规定与过去的老办法如何衔接呢?《通知》要求尽快转过来。对相同产品的登记,以前在操作上对第二家的要求少,这在市场上不公平。《通知》要求第二家企业必须提供和首家企业相同的资料,或者产品质量与首家无明显差异并得到首家企业同意,可以使用其部分原料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对于卫生杀虫剂和农药分装登记审批,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卫生杀虫剂登记证农业部授权三个省发放,而《农药分装登记》各省都可发放,市场乱而无序。《通知》要求各省停止审批发放,已经发放的由省里统一收回到农业部药检所换取《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的第三个阶段是临时登记的期限,《实施办法》颁布之前规定不超过4年,可实际操作中超过4年仍在生效,《通知》要求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同时根据农业生产实际与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对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产品不再受理申请与登记。
根据《通知》的要求,农业部有关人士建议在各地方应选定一些农副产品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试验点。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国家标准》执行,做一些残留监测,对不超标的试验点范围内的农民发放合格证,给一个标志,鼓励农民这样做,让广大消费者也认同,促进市场良性循环。另外,也可选择一个农贸市场,对市场的进菜做好农药残留监测,规定凡抽查连续5次不超标的蔬菜也给其摊位发放一个标志,向市场说明本摊位的农产品符合标准,让消费者放心。《通知》要求从中央到地方要建设一到两个试验室,配备仪器和经过严格培训的专业人员,随时监测农药情况。只有这样,市场上的农药监测才能做到规范化。具体化,使农药残留尽量避免流入市场,危害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