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经颁布,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中国种子贸易协会陆续收到~些单位和组织来函,邀请会员单位参加各类《种子法)培训、宣传、研讨等活动。经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这些单位多以盈利为目的,现就有关问题提醒各会员单位注意:
1.农业部正在组织制定、修订《种子法》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编印《种子法》条文释义、讲话等宣传资料,拟在有关工作就绪后,统一组织开展《种子法》培训、宣传活动。
2.由于《种子法》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现在一些单位举办的《种子法》培训班难以使参加者完整地学习和了解《种子法》的有关具体内容、含义和要求,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3.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和部门无权组织种子质量抽查及其有关评比、宣传活动。
4. 《种子法》实施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其规定,重新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现有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只有符合《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者,才能取得相应的新证。而不符合发证条件者,将不能成为持证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5.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组织以宣传知名、著名、名优企业为名,向企业收费,搞有偿新闻和宣传活动,增加企业负担。农业部将在实施种子工程中,在投资、政策、宣传和交流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扶优扶强,促进我国种业发展。
各会员单位如收到非法定职能部门有关《种子法》的培训、宣传、研讨、评比等活动的通知,可直接与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联系,该会将帮助您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和咨询。 2000-7-24